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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事會議事規則
時間:2019-04-28 15:41:21 閱覽數:5349
陽泉市國有資本運營投資有限責任公司
監事會議事規則
第一條 宗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為進一步完善陽泉市國有資本運營投資有限責任公司法人治理結構,規范監事會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有效履行監事會監督職責,制訂本議事規則。
第二條 會議次數
監事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監事會定期會議每六個月召開一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監事會主席應在十個工作日內召集臨時監事會會議:
(一) 由半數以上監事提議召開時;
(二) 股東大會、董事會會議通過了違反法律、法規、監管部門的各種規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東大會決議和其他有關規定的決議時;
(三) 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公司經營管理工作中的不當行為可能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害或者在市場中造成惡劣影響時;
(四)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被股東提起訴訟時;
(五)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受到監管部門質詢或者處罰時;
(六) 監管部門要求召開時;
(七) 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條 會議的召集和主持
監事會會議由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 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
第四條 臨時會議的提議程序
監事提議召開監事會臨時會議的,應當直接向監事會主席提交經提議監事簽字的書面提議。書面提議中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提議監事的姓名;
(二)提議理由或者提議所基于的客觀事由;
(三)提議會議召開的時間或者時限、地點和方式;
(四)明確和具體的提案;
(五)提議監事的聯系方式和提議日期等。
在監事會主席收到監事的書面提議后三日內,監事會應當發出召開監事會臨時會議的通知。監事會主席怠于發出會議通知的,提議監事應當及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
第五條 會議通知
召開監事會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監事會主席應當分別提前十日和五日將蓋有監事會印章的書面會議通知,通過直接送達、電子郵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體監事。非直接送達的,還應當通過電話進行確認并做相應記錄。情況緊急,需要盡快召開監事會臨時會議的,可以隨時通過口頭或者電話等方式發出會議通知,但召集人應當在會議上作出說明。
書面會議通知應當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一)會議的時間、地點;
(二)擬審議的事項(會議提案);
(三)會議召集人和主持人、臨時會議的提議人及其書面提議;
(四)監事表決所必需的會議材料;
(五)監事應當親自出席會議的要求;
(六)聯系人和聯系方式。
口頭會議通知至少應包括上述第(一)、(二)項內容,以及情況緊急需要盡快召開監事會臨時會議的說明。
第六條 會議提案
在發出召開監事會定期會議的通知之前,監事會主席應當向全體監事征集會議提案,并至少用兩天的時間向公司員工征求意見。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見時,監事會主席應當說明監事會重在對公司規范運作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行為的監督而非公司經營管理的決策。
第七條 會議形式
監事會會議應當以現場方式召開。緊急情況下,監事會會議可以通訊方式進行表決,但監事會主席 (會議主持人) 應當與參會監事說明具體的緊急情況。在通訊表決時,監事應當將其對審議事項的書面意見和投票意向在簽字確認后送達監事會主席。監事不應當只寫明投票意見而不表達其書面意見或者投票理由。
第八條 會議出席
監事會主席應親自出席監事會會議。監事會會議應當有過半數的監事出席方可舉行。 相關監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會議導致無法滿足會議召開的最低人數要求的,其他監事應當及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
第九條 會議列席
下列人員可列席監事會會議
(一)上級主管部門領導;
(二)公司高級管理人員;
(三)公司法律顧問;
(四)第三方工作人員。
第十條 會議程序
(一)監事會議召開時,首先由監事會主席宣布會議議題,并根據會議議程主持議事;
(二)監事會主席應保障與會監事充分發表意見,控制會議進程、提高議事效率;
(三)監事與會前應充分審閱議案材料,會議發言應要點明確,具有針對性;
(四)監事會主席可以指定相關人員對議題做出說明;
(五)監事會應對決議事項進行主項審議和表決,并形成監事會決議;
(六)監事會討論有關議題時,如遇議題相關內容難以明晰并足以影響監事作出正確判斷的由監事會主席決定暫緩表決,待進一步論證后,決定是否提交下次會議表決。
監事會主席應當提請與會監事對各項提案發表明確的意見。監事會主席應當根據監事的提議,要求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其他員工以及相關中介機構工作人員到會接受質詢。
第十一條 表決方式
監事會會議以書面投票、舉手表決、記名等明示方式進行表決,表決實行一人一票。監事會主席應按照自己的判斷獨立表決。
表決意向分為同意、反對和棄權。與會監事應當從上述意向中選擇其一,未做選擇或者同時選擇兩個以上意向的,監事會主席或者會議主持人應當要求該監事重新選擇,拒不選擇的,視為棄權;中途離開會場不回而未做選擇的,視為棄權。
監事會形成決議應當經全體監事過半數同意。
第十二條 監事會決議
監事會每項議案經有效表決后,經監事會主席宣布即形成監事會決議,監事會決議經出席會議監事簽字后生效。
第十三條 會議記錄
監事會主席應派專人對所議事項作成會議記錄。會議記錄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監事的姓名;
(三)會議議題及議程;
(四)監事發言要點;
(五)每一決議的表決方式和表決結果,載明同意、反對或棄權的票數和監事表決意見;
(六)會議其他相關內容;
(七)會議記錄人姓名。
監事會會議記錄由出席會議的監事會主席及監事在會議記錄上簽名。出席會議的監事有權要求在記錄上對其在會議上的發言做出說明性記載。
第十四條 存檔
監事會決議、會議記錄、委托人的授權委托書以及監事會會議材料作為公司檔案由公司綜合辦公室按照公司檔案制度的有關規定予以保存。
第十五條 保密
綜合辦公室應妥善保管會議相關文件。監事會的決定在通過正常的渠道披露之前,參加會議的所有人員不得以任何一種方式泄密,更不得以此謀取私利。如果發生上述行為,當事人應當承擔一切后果,直至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十六條 決議執行
監事會做出決議后,由監事會主席組織實施,并將執行結果向監事會報告。
上級主管部門有權指導和監督監事會決議的執行。
第十七條 監事會會務所必須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十八條 本議事規則未盡事宜,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公司章程》及其他規范性文件的有關規定執行。
本議事規則與《公司章程》的規定如發生矛盾,以《公司章程》的規定為準。
第十九條 本議事規則報市經信委(國資委)備案。
第二十條 本議事規則由監事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規則自2018年12月18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