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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事會職權行使管理辦法
時間:2019-04-28 15:38:01 閱覽數:5400
陽泉市國有資本運營投資有限責任公司
監事會職權行使管理辦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為規范陽泉市國有資本運營投資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監事會職權行使權力,防止董事會、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濫用職權,損害公司、股東和員工利益,發揮監事會的監督作用,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公司設監事會,成員為 5 人,其中員工代表 2 人。監事會成員由陽泉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陽泉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經信委(國資委))委派和公司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員工代表共同組成;監事會每屆任期三年,監事任期屆滿,可以連派(選)連任。
第二條 監事會設主席一人,監事會主席由市經信委(國資委)從監事會成員中任命;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市經信委(國資委)重新任命。
第三條 監事會主席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二)檢查監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三)代表監事會向股東會做工作報告;
(四)《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四條 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五條 公司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監事會成員低于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或者委派的)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監事職務。
第六條 監事會或監事對公司的監督遵循以下原則:
(一)保全公司資本,維護股東權益;
(二)監督公司執行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財務政策和會計規定;
(三)不參與公司正常經營管理。
第七條 公司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并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第九條 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監事會有權定期檢查公司財務,當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十條 監事會有權對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經營管理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建議;
第十一條 當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監事會有權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第十二條 依照《公司法》相關規定,對嚴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給公司造成嚴重經濟損失的,有權提起訴訟;
第十三條 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公司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第十四條 監事會有權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第十五條 監事會行使監督權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服從監督。
第十六條 監事會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十七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公司章程》及其他規范性文件的有關規定執行。
本辦法與《公司章程》的規定如發生矛盾,以《公司章程》的規定為準。
第十八條 本議事規則報市經信委(國資委)備案。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監事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18年12月18日起執行。